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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員工上班都要穿工作服,這些服裝往往由酒店方面提供。那么,如果員工辭職了,酒店方面有沒有權利向員工收取服裝折舊費呢?近日,潛山縣黃柏鎮的小李向記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這件事。
小李今年21歲,她告訴記者,今年年初,她經人介紹來到合肥市濱湖新區一家大酒店當迎賓員。剛上班時,酒店方面就收取了每位迎賓員1000元服裝押金,并給她們發了兩套旗袍。
前不久,小李因為個人原因打算辭職。可當她找到酒店人事部門負責人請辭時,卻被告知,要扣取700元服裝折舊費,否則就不讓辭職。“我覺得很不公平,因為給我們發的旗袍并不是新的,憑什么要向我們收取折舊費呢? ”小李對此想不通。
小李說,700元對她來說不是小數目,因此她暫時沒有辭職。 “我們有同事比較強硬,最后只收了200元折舊費。 ”小李說,她不知道酒店這樣做是否違法,自己是否能不給折舊費。
10月19日上午,記者就此咨詢了合肥市人社局勞動保障熱線12333。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這家酒店明顯違反勞動法,不僅不能收取服裝折舊費,更不能收取1000元服裝押金。
這位工作人員建議,小李可以向酒店所屬的包河區人社局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此事。“如果小李反映屬實,那么勞動部門肯定會約談酒店相關負責人,保證員工合法權益。”上述工作人員說道。
安慶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談敏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談律師指出,酒店收取員工押金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至于收取服裝折舊費是否違反法律,談律師表示,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使用工作服,則該工作服屬于工作中應當具備的勞動條件,提供工作服就是酒店的義務,酒店應當無償提供。
退一步講,即使酒店可以要求小李支付折舊費,也不能以不辦辭職手續相要挾。因為按規定為離職職工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談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是義務,不得夾雜任何條件。 ”談律師強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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