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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去年10月開始到一家物業(yè)公司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發(fā)給我一套工作服(舊的),但需要我繳納300元的押金,并承諾在離職的時候我只要歸還工作服就可以退回押金。當時我以為反正以后可以退的,就交了。上個月我打算辭職,在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我要求退還我300元的押金,但是公司只退我150元,理由是這套工作服已經(jīng)被我穿了大半年了,要收取150元的折舊費。請問物業(yè)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張先生的問題主要涉及用工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能否要求勞動者繳納任何形式的財物或者扣押其他相關(guān)證件。首先,作為專業(yè)的物業(yè)公司一般均要求職工穿工作服上崗,可見穿著制服上崗系單位對勞動者工作要求的組成部分,那么提供勞動者必須的工作條件 (工作服)當然是物業(yè)公司自身的義務(wù),其將該義務(wù)轉(zhuǎn)嫁至勞動者身上顯然不合理。另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可見禁止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收取勞動者財物也是有法可依的。至于繳納所謂的折舊費就更加不合理了,勞動者在離開崗位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將由單位發(fā)放的工作服交還單位,但因提供服裝系單位的義務(wù),即使服裝在使用過程中有折舊或者破損,該損失不應(yīng)由勞動者來承擔。
綜上,張先生所在單位以服裝費名義收取押金并要求勞動者支付服裝的折舊費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張先生可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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